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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旅通巴士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雷云龙,黄琼,深圳市汇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旅通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775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被告:雷云龙,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黄琼,女,1980年1月31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汇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明珠荔景A01-02铺。法定代表人:黄琳。被告:深圳市深旅通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北角鸿隆世纪广场B座26B。法定代表人:张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云龙、黄琼、深圳市汇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旅通巴士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7元,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