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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秀华与顾殿举、顾建、李健成、顾壮、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华,顾殿举,顾建,李健成,顾壮,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华,女。被执行人:顾殿举,男。被执行人:顾建,男。被执行人:李健成,男。被执行人:顾壮,男。被执行人:顾明,男。申请执行人崔秀华与被执行人顾殿举、顾建、李健成、顾壮、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蓬潮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600元,案件受理费7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殿举、顾建、李健成、顾壮、顾明的银行存款6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