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324号原告李军,男,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家国,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育德,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扈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