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小刚与张海波、陈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刚,张海波,陈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516号原告:王小刚,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被告:张海波,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陈辉,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盛世华城小区第A8#11号。王小刚与张海波、陈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小刚于2017年10月27日因与张海波、陈辉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小刚负担。审判员 张少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