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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783丁勇与许国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勇,许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783号申请执行人:丁勇,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许国真,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勇与被执行人许国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