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783丁勇与许国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勇,许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783号申请执行人:丁勇,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许国真,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勇与被执行人许国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