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性,汉族,1968年09月01日出生,住富平县华朱乡。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1年06月06日出生,住富平县华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陕0528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利息从2017年1月10日起,以年利率百分之六为标准,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马某某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