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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7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邓富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天赐、余其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林,张天赐,余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7833号申请人邓福林。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天赐。被执行人余其武。申请执行人邓富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天赐、余其武健康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6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2017)粤03民终662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民终6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