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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燕婷与陈宏文、邹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婷,陈宏文,邹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吴燕婷,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被执行人:陈宏文,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被执行人:邹先宏,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燕婷与被执行人陈宏文、邹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宏文涉嫌刑事,现羁押在黄石监狱,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燕婷于2017年10月23号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鄂1224执612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徐永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