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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李志、方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李志,方艳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846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马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方艳云,女,1985年3月6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诉被告李志、方艳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