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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姚小军,胡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朱东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姚小军。被执行人: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邹云丽。被执行人:姚小军,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小兰,女,汉族,1969年3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姚小军、胡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16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省振兴物资有限公司、丰城市锦鸿汽车服务城发展有限公司、姚小军、胡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16号】,指定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