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周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周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X1766001-3。负责人:汤典勤,行长。被执行人:周佑勇,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周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已出账本金155285.01元,未出账本金98330元,已出账手续费17306.08元,未出账手续费10816.3元,透支利息16378.28元,滞纳金6681.02元(暂计至2016年2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7915.9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T×××××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2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于2019年8月21日到期;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粤X×××××的车辆两辆,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1日查封该两辆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于2019年8月10日到期,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12712.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润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