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秀琴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106行初307号原告孙秀琴,女,1933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娟(原告孙秀琴之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钟细彬,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新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楚亚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孙秀琴因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房屋征收办)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秀琴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娟、钟细彬,被告丰台房屋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吕新松、楚亚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丰台房屋征收办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丰台区房屋征收办(2017)第6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孙秀琴,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中的拆迁地址在蒲黄榆宿舍区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中。经检索该项目拆迁全部档案,没有查询到孙秀琴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原告孙秀琴诉称,2017年4月11日,原告向丰台房屋征收办申请公开“丰台区蒲黄榆宿舍区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蒲黄榆建工局宿舍十巷九院五号,户主孙秀琴(承租人刘某某)的入户调查表”。依据拆迁政策,拆迁档案里必须有入户调查表,以及评估报告等材料,只有具备上述材料,才能签订拆迁协议。现被告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显然不合法,不符合常理。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出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的《查询结果》,证明其主张。被告丰台房屋征收办辩称,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申请公开“承租人刘某某,拆迁地址:丰台区蒲黄榆建工局宿舍×巷×院×号,入户调查表(常住人口、共居人、公房几间、自建房几间、面积多少)”的相关信息。被告接到申请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经查,原告申请内容中的拆迁地址在蒲黄榆宿舍区危旧房改造拆迁项目中,经检索该项目全部拆迁档案没有查询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作出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于2017年5月23日以当面领取的方式送达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娟。综上所述,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丰台房屋征收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如下证据,证明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丰台区房屋征收办(2017)第66号-回《登记回执》、京房拆许丰字(96)第1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作为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与审查被诉行为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孙秀琴向丰台房屋征收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为:“承租人刘某某,拆迁地址丰台区蒲黄榆建工局宿舍×巷×院×号,入户调查表(常住人口、共居人、公房几间、自建房几间、面积多少)”。丰台房屋征收办受理后进行了核查,调取了京房拆许丰字(96)第15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等材料,查明孙秀琴所称拆迁地址在蒲黄榆宿舍区危旧房改造房屋拆迁项目范围内,该项目拆迁档案中无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17年5月23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并向孙秀琴送达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孙秀琴不服,直接提起本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核查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被诉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送达原告。丰台房屋征收办对孙秀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并无不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秀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孙秀琴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一兵书 记 员 姜尚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