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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苏喜梅、王斌、刘利斌、高瑞霞、赵广厚、刘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刘利斌,王斌,苏喜梅,刘娥娥,赵广厚,高瑞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87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负责人刘雄,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利斌,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王斌,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苏喜梅,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刘娥娥,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赵广厚,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高瑞霞,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苏喜梅、王斌、刘利斌、高瑞霞、赵广厚、刘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含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