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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传令、夏志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令,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传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夏志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夏士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夏士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士惠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