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传令、夏志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令,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传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夏志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夏士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夏士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志河、夏士清、夏士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士惠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