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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刘仁星、李光明、王国新、吉梅兰、杨彬、罗永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罗永霞,杨彬,王国新,李光明,吉梅兰,刘仁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负责人:孙斌,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全,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罗永霞,女。被执行人:杨彬,男。被执行人:王国新,男。被执行人:李光明,男。被执行人:吉梅兰,女。被执行人:刘仁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西北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罗永霞(债务人)、吉梅兰、杨彬、王国新、李光明、刘仁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96352.80元,执行费2845.28元。已执行10138.69元,尚有189059.3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