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明琴与贵州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琴,贵州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琴,女,1965年8月2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城中城综合市场天桥夹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795271540J。法定代表人:邓祖昌,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明琴与贵州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琴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明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奉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