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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吴远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吴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楼,组织机构代码777581756。法定代表人:胡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远兴,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远兴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147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裕 春审判员 余 砚 文审判员 曹 中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良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