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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世远通讯商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世远通讯商行,崔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75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世远通讯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北、德济路西16、17号楼二层2109号(现房号C62号)。经营者:王思元,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崔朋,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执行郑州市管城区世远通讯商行与崔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崔朋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崔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世远通讯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