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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市茂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茂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920号原告:锡林浩特市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额办阿日嘎朗图街博日都金融商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许胜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锡林浩特市茂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希办那达慕街15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锡林浩特市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茂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鸿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田 洋人民陪审员  包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