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珙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曾科罚金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宜珙执字第845号被执行人,曾科,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26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曾科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曾科已向本院交纳了全部罚金3000元,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宜珙执字第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秋林审判员 张云峰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