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榆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榆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90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榆栋,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在海南省临高县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抓获送押临高县看守所。于2017年6月6日办理出所,于2017年6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榆栋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榆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林榆栋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购买QQ号,并冒充QQ号主人的身份,在网上诈骗五名被害人,共诈骗共计人民币103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榆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榆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林榆栋伙同绰号叫“阿鳅”的,在互联网上购买QQ号码,并冒充QQ号主人的身份,在朋友圈里和朋友聊天,伪造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诈骗,2016年11月25日对被害人范某,网络昵称:宝宝不哭,诈骗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21日对被害人周某,网络昵称:宠儿,诈骗人民币800元;2017年4月18日由于被害人刘某操作手机失误,被诈骗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25日骗得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000元;2017年11月4日对被害人张某,网名昵称:潮水柔,诈骗人民币3500元;以上共计5人,共计诈骗人民币103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榆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周某、刘某、蒋某、张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支付宝信息、微信截图,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榆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榆栋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榆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申道强审 判 员 杨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