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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县浩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县浩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3537号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西福苑锦绣华庭*号楼***单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51634106C。法定代表人:陈宏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琼,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园南门(嘉荷天城二楼东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828910766。法定代表人:马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部员工,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叶县浩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叶鲁路东段与东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70935163。法定代表人:刘文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艳,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住本市。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万和小学西侧同顺售楼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89605G。法定代表人:席要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信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鸿然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鸿然公司)、叶县浩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浩然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大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琼、被告鸿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浩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艳、金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聚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然公司向民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浩然公司、金大陆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鸿然公司、浩然公司、金大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民信公司与鸿然公司、浩然公司于2015年3月17��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民信公司向鸿然公司出借现金200万元整。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鸿然公司未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浩然公司在《借款保证合同》上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金大陆公司系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在民信公司催收这笔借款时,金大陆公司用自己所在的位于姚电大道西侧路南万和世家·桂园二号楼9商铺抵偿给民信公司用以归还上述借款,但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无法实现债权清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鸿然公司辩称,情况属实,予以认账。浩然公司辩称,担保属实。金大陆公司辩称,本案诉争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与金大陆公司无关,金大陆公司不是借款人、担保人,也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该借款是由鸿然公司借贷,浩然公司担保。金大陆公司以万和世家2号楼9号商铺抵偿是因为金大陆公司与鸿然公司私交相对较好,双方私下协商由金大陆公司先以商铺抵偿鸿然公司所借债务,再由鸿然公司陆续还款。民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在2015年3月17日民信公司与鸿然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月利率为12.5‰;证据2.《借款保证合同》一份,拟证明为了确保本案所涉及借款可以得到偿付,浩然公司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证据3.借款凭证一份,拟证明除同证据1外,该借款凭证上加有浩然公司的印章,证明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证据4.工行电子回单一份,拟证明民信公司已经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证据5.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各一份,拟证��金大陆公司愿意为鸿然公司、浩然公司所欠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金大陆公司的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并不影响金大陆公司对该笔债务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证据6.通知书一份,拟证明截止2016年6月10日鸿然公司已经欠利息798000元,共欠本息2798000元。鸿然公司、浩然公司、金大陆公司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6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鸿然公司对证据5中的认购协议书有异议,认为是鉴于鸿然公司让金大陆公司抵偿的基础上签订的,与金大陆公司没有关系。浩然公司同鸿然公司的质证意见。金大陆公司对证据5中的认购协议书有异议,认为认购协议书后期需要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金大陆公司以该协议书为鸿然公司向民信公司抵偿的行为,实质上是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由金大陆公司以万和世家桂园2号楼9号商铺抵偿给民信公司,代鸿然公司清偿债务,民信公司与鸿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现因民信公司明确拒绝不接受由金大陆公司提出的代为清偿,则民信公司与鸿然公司的债务存在并履行。金大陆公司代鸿然公司清偿的行为并不代表金大陆公司自愿以该商铺为鸿然公司提供担保,所以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该证据不能证明金大陆公司愿意为鸿然公司所欠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鸿然公司与民信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止,月利率为12.5‰。同日,浩然公司与民信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浩然公司为鸿然公司所借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民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鸿然公司的账户转账200万元。鸿然公司、浩然公司向民信公司出具借款凭证一份,载明收到上述款项。2016年6月10日,民信公司向鸿然公司发出催收欠款欠息通知书,载明截止2016年6月10日鸿然公司共欠利息79.8万元,共欠本息合计279.8万元,鸿然公司、浩然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此款经民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引起本案诉争。2015年3月17日,金大陆公司与民信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民信公司认购金大陆公司开发的位于姚电大道西侧××和世家·××楼下面××和××层,9号商铺1套,建筑面积1层、2层共计406.52平方米,总价200万元。同日,金大陆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据载明收到民信公司人民币200万元系认购商铺款。上述协议未履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信公司与鸿然公司、浩然公司、金大陆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后,如约向鸿然公司、浩然公司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民信公司与鸿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民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鸿然公司提供借款,鸿然公司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对民信公司要求鸿然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到期后,鸿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浩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对民信公司要求浩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浩然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鸿然公司追偿。庭审中,金大陆公司自认与民信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替鸿然公司抵偿债务,代为清偿。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各方的陈述可以认���,金大陆公司与民信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未实际履行,金大陆公司代偿债务的义务消灭。故民信公司主张金大陆公司对鸿然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叶县浩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责任。叶县浩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平顶山市湛河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0元。由平顶山市鸿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县浩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 昆 松人民陪审员 李 伟 红人民陪审员 ��樊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甜 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