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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任丽与汪明干、杜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丽,汪明干,杜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监2号监督机关: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任丽,住新沂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汪明干,住新沂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杜启华,住新沂市。申诉人任丽因与被申诉人汪明干、杜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新民调初字第0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民(行)监〔2017〕3203810001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高俊梅审判员  张成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