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德清乾元鑫丰饲料经营部与陈建根、徐根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乾元鑫丰饲料经营部,陈建根,徐根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德清乾元鑫丰饲料经营部,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车站。法定代表人戴建强。被执行人:陈建根,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徐根子,女,汉族,1965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德清乾元鑫丰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陈建根、徐根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5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受偿人民币10000元,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654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为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