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德义、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赵德义,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821号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纬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被告:赵德义,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沁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董事长。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德义、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焦作市诚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苗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