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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璧山区靖佳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璧山区靖佳通讯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9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璧山区靖佳通讯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高升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7。负责人:贺开平。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璧山区靖佳通讯经营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经查,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璧山区靖佳通讯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璧山区,且本案诉讼标的为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璧山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