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督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于淑苹对于永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淑苹,于永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55号申请人:于淑苹,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于永军,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于淑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在申请人处赊购化肥,并给申请人给出具欠据一份。现被申请人未能及时还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材料一份、欠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货款本金768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永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于淑苹所欠货款本金7689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于永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