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2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海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海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257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闵树全,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刘城村山前闵家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发,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丰溪路540号。法定代表人:吴春美。被申请人:涂海明,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闵树全诉被申请人���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海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作出(2017)赣019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闵树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闵树全因已与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海明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闵树全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 桃人民陪审员 李 玉 英人民陪审员 胡 君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