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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西岗区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永和豆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024号原告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西岗区永和豆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营者乔世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西岗区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