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晓帆与邹军、一审被告李金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帆,邹军,李金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晓帆,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香,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军,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智远,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李金杏,女,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晓帆因与被申请人邹军、一审被告李金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晓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邹军是否真实向张秋慧出借了款项这一基本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仅依据借条及还款协议,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张秋慧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张秋慧向邹军借款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未在借条及还款协议上签字,未见证借款交付。其对张秋慧所负债务并不知情亦未经其同意,且该借款是用于演唱会,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3)项规定,该笔债务应为张秋慧个人债务,其无义务偿还本案争议的借款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听证过程中,杨晓帆申请证人刘颖、杨清铄到庭作证。意在证明:张秋慧2005年借钱筹备演唱会杨晓帆不知情。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人证词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秋慧与邹军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经查,张秋慧为邹军出具了借条,在借款到期后又为邹军出具还款计划,且张秋慧已偿还了部分借款的事实,均可证实张秋慧与邹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关于张秋慧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张秋慧与邹军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张秋慧与杨晓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晓帆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张秋慧与邹军明确约定为张秋慧个人债务,或证明其与张秋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邹军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故二审法院认定张秋慧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确。综上,杨晓帆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晓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