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227号原告张显文与被告向行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文,来凤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行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227号原告:张显文。被告:被告来凤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法定代表人鲁玉,该公司经理。被告:向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文诉被告来凤县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文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显文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龚 卿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