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洛阳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钱志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志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1182号原告:洛阳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三山路3号。法定代理人:李武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志磊,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生,大专文化,水电安装工,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洛阳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志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和被告钱志磊到庭参加了诉讼。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宏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