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继东与王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继东,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崔继东,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农民,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王辉,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执行人崔继东与被执行人王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崔继东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辉履行(2011)柳民中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崔继东工资款3775元。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王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证券、车辆、房屋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继东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艺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