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69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马永平、艾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马永平,艾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77号五洋广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6836640M。负责人缪郁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霞,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永平,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艾秀琴,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申请执行马永平、艾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马永平、艾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229373.19元、利息(含罚息、复息)6642.42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马永平、艾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10180元。因马永平、艾秀琴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8691.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纯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