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龙汝会与易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汝会,易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4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龙汝会,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易容,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52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龙汝会与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川152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易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龙汝会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16年8月11日,易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暂不把易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易容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了6000元。龙汝会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龙汝会与易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由易容再支付龙汝会本金及利息共计125000元,从工资里扣,直到扣满125000元为止,之后的迟延履行金龙汝会放弃。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10月13日冻结易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宁县支行尾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为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邵子强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强 书记员 罗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