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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康万庆与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万庆,马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康万庆,男,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马小龙,男,生于1988年7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万庆申请执行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小龙的存款68021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小龙680211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小龙价值680211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