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鹏与李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李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576号原告:张鹏,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李彬,男,1973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原告张鹏与被告李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夏 文书 记 员 黄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