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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高粉与宋凤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粉,宋凤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2767号原告:高粉,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宋凤荣,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高粉与被告宋凤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卓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