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42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峥,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公诉机关匀检公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峥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徐峥与他人驾驶租赁来的一辆黑色帕萨特小轿车(车牌号为云A×××××)从高速路口都匀西进入都匀市。当日14时40分许,徐峥等人将车停放在湿地公园路边时,徐峥发现对面公路边停放一辆白色SUV,趁被害人夏某正在后备箱搬东西不备之际,徐峥打开前排车门将被害人的一个手提包盗走,遂即回到黑色帕萨特车上迅速逃离现场。被盗手提包内有一咖啡色“LV”小包,内有现金220元。2017年4月29日00时04分许,民警在贵州省六盘水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胜境关中队在胜景关检查站将徐峥等人驾驶的车辆查获并在车上搜出咖啡色“LV”小包。案发后徐峥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徐峥。经鉴定,被盗的手提包价值人民币2572.73元,“LV”小包价值人民币1701.89元。认为被告人徐峥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定的证据有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图片、价值证明材料、视频截图、辨认涉案车辆图片、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武某1、武某2、帅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辨认笔录及图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人徐峥供述与辩解。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峥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