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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本胜、巨野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胜,巨野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郭本胜,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巨野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05235989-1。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本胜与被执行人巨野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巨野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允欣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