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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惠明与袁炯华、袁柏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明,袁炯华,袁柏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464号原告:罗惠明,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海腾,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炯华,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袁柏秋,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罗惠明诉被告袁炯华、袁柏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6日,原告以被告袁炯华、袁柏秋已退还案涉全部购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明撤回对被告袁炯华、袁柏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惠明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