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军贤、李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军贤,李玉芹,王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804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军贤,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李玉芹,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王国强,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军贤、李玉芹、王国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军贤、李玉芹、王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樊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薛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