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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洪山与于延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山,于延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289号原告郑洪山,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通化市。被告于延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山与被告于延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