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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欧阳毅与王玉民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45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毅,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王玉民,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欧阳毅与被执行人王玉民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477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王玉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欧阳毅328939.50元;2、被执行人王玉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欧阳毅保全费2165元;3、案件受理费3117元,执行费4913元)。经查,被执行人王玉民名下有动迁补偿款可供执行。2017年10月2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玉民名下征收补偿款339134.5元。2017年10月27日,本院将执行款339134.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欧阳毅。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