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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任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红,任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王丽红,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任芬,女,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王丽红诉被告任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丽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红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丽红负担。审 判 长  邓 怡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焰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