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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广州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145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被执行人:广州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北苑一街1号F-201号铺,组织机构代码59153956-8。本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保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义务,本院九龙法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3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志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