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勇波与江昔金、吴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波,江昔金,吴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542号原告:黄勇波,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江昔金,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莲花县。被告:吴玲华,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黄勇波与被告江昔金、吴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江昔金送达地址萍乡市莲花县坊楼镇高树村陈家湾16号,核实被告江昔金已外出务工多年,没有在该地址居住,其电话1395985****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本院告知原告补正被告江昔金的其他身份信息,原告未能补正。综上,本案应认定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勇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