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姜建与薛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薛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4887号原告:姜建,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文涛,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姜建诉被告薛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文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建诉称:2016年12月9日,被告薛文涛从我处借款140000元,并亲笔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前去催要,被告拖欠未还。为此,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即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薛文涛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被告薛文涛从原告处借款140000元,并亲笔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前去催要,被告拖欠未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即时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身份证、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薛文涛欠原告姜建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条中双方未予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文涛偿还原告姜建款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460元,合计30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