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玉琴、吴建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琴,吴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琴,女性,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吴建秀,女性,1992年6月29日出生,初中毕业,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朱玉琴与吴建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黄文熹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