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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998周文龙与缪永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龙,缪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龙,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缪永和,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周文龙与被执行人缪永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缪永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文龙欠款29.2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由缪永和负担(此款已垫付,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受理后,由郑森林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29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执行费5559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3、委托靖江市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委托湖北省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委托靖江市孤山镇新联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暂无反馈。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缪永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